什么是标的物所在地

发表时间:2021-10-28来源:互联网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者在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时常能够从中看到一个词便是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是纠纷解决管辖法院为标的物所在地。很多的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所在地这一个词是不清楚的。以下就是我们都本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什么是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标的物所在地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所在地,指物品所在的地方。

  举例说明,比如对汽车的保险合同,其标的物就是汽车。“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指被保险的物品所处的地点。

  二、标的物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三、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就是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什么是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知识,标的物所在地便是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物品所在的地方,所以我们要清楚该含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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