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1-10-28来源:互联网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那么,同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接下来由本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同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物是一样的,法院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在同一案件是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标的物特有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除应遵循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同时应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则。其特有原则包括: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如在执行标的物变价准备阶段标的物的评估价格问题和拍卖、变卖过程中交易底价的确定问题都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情况,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但在执行标的物变价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都体现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301条所规定的自愿抵偿债务方式,尊重了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第302条规定的强制抵偿债务方式突出了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执行规定》第46条对拍卖、变卖的规定中也阐明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如第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关部门变卖或自行变卖。”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执行标的物变价应遵循快捷原则。

  因为变价是一个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是瞬息万变的,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都是不能恒久的。当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那么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能获得较大的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标的物通过变价措施进入市场以后,当然只有以最高价格转化为金钱货币时,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标的物提存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以上就是关于同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本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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