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十八)

发表时间:2022-12-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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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神动色飞地说:“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履职可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呀!不能因为没有办公场所就拒绝到场履职吧?”

 

“是的。”

 

“根据本案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的记载,弘侠公司曾经多次要求今约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到场履职,而且曾经以此为由要求今约公司停止施工,可是今约公司直到撤场的时候都没有纠正这个问题。今约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不到场履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好!”

 

“下面说一下进度计划报送的问题。”

 

“好的。”

 

“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在时间上的具体安排和具体体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是保证分包工程,以至于整个工程按期交付使用的重要条件。”

 

“恰如其分!”

 

“今约公司和柯雪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通用部分针对进度计划有约定,今约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之内,按照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审批后的进度计划还要报监理人弘侠公司批准。”

 

“是的。”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和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的时候,或者当今约公司发现他们本身或者他们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的时候,都应该对进度计划进行修正,并将修订的进度计划报给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的批准不会减轻或者免除今约公司的责任。”

 

“是的。”

 

“根据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的记载,监理曾经多次要求今约公司提交门窗的加工安装计划,但是今约公司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效的进度计划,也没有向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和弘侠公司报告可能会导致工期延误的原材料采购情况。所以,今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例会的要求上报进度计划,造成了柯雪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弘侠公司不掌握本案门窗工程的施工进度,无法安排下一步工程进度计划。”

 

“就是说,今约公司的这些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是这样认为的。”

 

“好的。”

 

“下面谈谈工期延误的问题。”

 

“好的。”

 

“今约公司和柯雪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是,总工期为260日历天,其中区段一的计划开工日期是2011年7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是2012年3月31日。区段二的计划开工日期是2011年7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是2012年3月31日。区段三的计划开工日期是2011年7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是2012年5月31日。区段四的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7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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