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一)
发表时间:2022-10-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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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七零后大叔,染着七分黄色和三分亚麻色的头发,流向既饱满又自然,身材健硕,上半身穿浅蓝色帅气宽松的羊羔绒外套,下半身套一条灰蓝色韩版直筒的休闲长裤,显得成熟、稳重而清爽。
见法经步入会客室,他连忙起身迎上前去,紧紧握住法经的手说:“法律师,您好!我是郎台,打辽宁鞍山来的。”
“郎总好!我是法经,北京市朝阳区执业律师,在团队中起桥梁作用,负责诉讼案件的原则、思路、框架,承办律师负责细节、操作、落实。”
“好的。”
“您碰到什么麻烦事儿了?”
“一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您的诉讼地位是?”
“原审原告。”
“哦?您起诉过一次了?”
“是的,这次是再审。”
“原审被告是谁?”
“芮之公司。”
“芮之公司的经办人是谁?”
“法定代表人甄官井,董事长。”
“原审还有其他当事人吗?”
“还有两个第三人,一个是桑落酒,另一个是忠田公司。”
“桑落酒的性别?”
“男的。”
“多大年纪?”
“比我大两三岁。”
“忠田公司的经办人是谁?”
“丛山,男的,副总经理。”
“这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了吗?”
“芮之公司委托了甄官井,桑落酒委托了两个律师,忠田公司委托了丛山。”
“原审您是什么时间起诉的?”
“2014年12月9日。”
“快四年了?”
“是的。”
“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第一项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芮之公司支付我工程款20529942元,同时我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二项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芮之公司承担。”
“原审是怎么结案的?”
“2015年12月7日,原审法院出了民事调解书。”
“原审的民事调解书是什么内容?”
“有四项。”
“第一项是?”
“我、芮之公司、桑落酒、忠田公司都同意解除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二项是?”
“我、芮之公司、桑落酒、忠田公司都认可,我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我承建的已经完工的工程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经过结算,芮之公司和桑落酒认可,当时欠我已经完工的工程价款1200万元,由桑落酒承担给付责任,芮之公司用他们开发的工程项目上的资产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12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任何税、费,相关的所有税、费都由芮之公司和桑落酒自行承担。”
“第三项是?”
“芮之公司和桑落酒分别在2016年4月1日前给付我工程价款240万元,在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我工程价款480万元,在2017年3月1日前再给付我工程价款480万元。”
“第四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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