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
发表时间:2022-11-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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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均认可:芮之公司和桑落酒应当分别在2016年4月1日之前给付郎台工程款240万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给付郎台工程款480万元,在2017年3月1日之前给付郎台工程款480万元。郎台有关施工资料的交接问题,以及1200万元工程款已经支付部分的金额问题、材料货款及租金问题、借款的结算问题、销售房屋的分配方案问题等均以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不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表述。郎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民事调解书。郎台撤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调解书生效后,桑落酒与芮之公司均未如约履行义务,郎台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桑落酒和芮之公司再次对欠款金额1160万元提出了异议。
为了让桑落酒和芮之公司心服口服,郎台再次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016年11月11日,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小区工程未完工的在建一号电梯房,包括车库、门市、标准层楼房一至九层共计91套建筑面积共计11905.32平方米的商住用房地产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结论为10270500元。这份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2017年3月13日,芮之公司应执行法官的要求,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对项目资产的确认书》。
该确认书声明:芮之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项目系桑落酒借用芮之公司名义开发,2009年12月5日芮之公司与桑落酒签有承包责任书,芮之公司仅收取了10万元管理费,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项目由桑落酒独立投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涉及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均由桑落酒负责,该项目的国土、建设、税务等相关出让金、税收及规费均已由桑落酒缴纳,项目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芮之公司名下,但是确属桑落酒所有,该项目的资产亦均属桑落酒所有。
2017年4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明: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有案外人共计交纳了1408600元预定了拍卖的部分房屋33套,对该33套住房,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最终由房屋接收人承接该33套住房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该1408600元应当在第二次流标价850万元的基础上予以扣减,且扣减后,实际抵偿债权金额为7091400元。
就在法院即将对桑落酒和芮之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认为其起诉芮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地法院已经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芮之公司开发的工程整体一层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的商业门市,于是以郎台、芮之公司、桑落酒、忠田公司四方恶意串通,虚增桑落酒巨额债务,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利益,属于无效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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