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道貌岸然的大公司:就算口碑再好,我也肯定抛弃(十五)

发表时间:2023-07-25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经遗憾地说:“双方承诺互相不再追究对方因为货损发生的其他和运输业务相关联的费用,包括补发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都已经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了。因此,名行公司等于是已经自愿放弃了涉及本案货损产生的补发货物的运费!经过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这笔费用的金额是103424.47元,这笔费用应当在名行公司本案货损赔偿的金额当中予以扣除。”

 

“当初我没有考虑到这一层……”

 

“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名行公司在本案当中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就是801843.37元减去103424.47元,等于698418.9元……”

 

“起诉的时候,如果我坚持原来的金额会有什么害处吗?”

 

“多损失一点案件受理费而已。”

 

“那么我还是坚持原来的金额吧……”

 

“我们尊重您的意见。”

 

“经过您这样分析以后,我感觉到整个氛围都明亮起来了!签约吧!”

 

“律师服务费的金额您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就可以签约了。”

 

名行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1年9月23日,原告名行公司与被告贞化分公司、贞化集团、戎钊公司、帆涯公司、浜岗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予以立案。

 

接到起诉状后,贞化分公司和贞化集团共同委托了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戎钊公司自行委托了一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帆涯公司自行委托了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浜岗公司则下落不明!

 

2021年12月29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名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酬和承办律师、被告贞化分公司和贞化集团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戎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贤风和一位律师、帆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浜岗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程序进行到被告答辩阶段的时候,戎钊公司补充了两个新的观点:其一,戎钊公司从事的是港口装卸业务,而不是运输业务,戎钊公司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或者区段承运人,名行公司不能依据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来主张戎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中关于律师费等费用负担的约定只是对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对戎钊公司无效,相关费用不应该由戎钊公司负担。

 

帆涯公司则补充了多个新的观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