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十九)
发表时间:2023-11-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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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细心地问:“蕊亲公司的诉求是什么?”
“想法院判令汤霓公司向蕊亲公司支付应当支付可是到现在还没支付的费用,包括341221.72美元和41253.63元人民币,全都折合成人民币的话是2429805.64元。另外,还想请法院判令汤霓公司向蕊亲公司支付欠费的利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到判决让他们付款的那天为止,按照银行同期人民币的贷款利率计算;再有就是想请法院判令汤霓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和受理费。”
“您打算提财产保全的申请?”
“对啊!我听说,原告能申请财产保全,让法院查封汤霓公司的财产,省得他们人都跑了,我们没处执行去。”
“请您把案情给我讲讲。”
“好!”
薄游讲述过案情后,不好意思地说:“法律上我是外行,刚才说的是不是有点‘呆呵呵’呀?”
“没有!没有!您讲得非常详细!说明您对工作非常认真负责!”
“是吗?”
“只不过我有一点不明白!”
“啥?”
“像您这么认真负责的人,为什么不和对方签书面合同呢?”
“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
“这么说,您入行以来一直都是这么做的?”
“对!”
“明白了。还有一个问题,唐朴公司是国内的公司,还是国外的公司?”
“‘大鼻子’开的公司。”
“另外,您刚才提到过,6号和11号提单项下的货物涉及空运,法院有可能要求这两个提单项下的货物另案处理。蕊亲公司可以先试着一并起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蕊亲公司撤诉分案,您要有心理准备。”
“哦,我知道了。”
“再有就是7号提单项下货物的报关订舱情况您没有讲,这是为什么?”
“这笔提单的报关订舱不是我本人处理的,宿经理也找不到报关订舱的证据了。”
“下面我帮您做个初步分析。我认为,这个案子除了6号和11号提单项下的货物以外,都属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虽然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构成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哦!”
“我先说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法院应当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且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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