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二十二)

发表时间:2023-11-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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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游点头道:“明白了!”

 

“最高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这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法院应当支持。而咱们国家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哦!”

 

“综合我刚才的这些分析,汤霓公司虽然在诉讼当中可能不承认辜榷和雍门琴是汤霓公司的员工,但是这两个人一直在本案的业务当中以汤霓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并且对蕊亲公司向汤霓公司提出的要求进行操作和回应,而且汤霓公司的员工邸兵和羊千弄从来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使得蕊亲公司有理由相信辜榷和雍门琴有权代表汤霓公司从事业务联系的工作。”

 

“我一直认为他们都是汤霓公司的员工!”

 

“因此,法院有可能认定汤霓公司向蕊亲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而蕊亲公司接受了汤霓公司的委托,并且完成了10票货物的订舱发运任务。”

 

“好!”

 

“第七票货物只涉及报关费用2570元人民币。这票货物是辜榷通过电子邮件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报关资料,并且说明了‘这个只是负责报关即可’。此后雍门琴在电子邮件当中对报关费用3000元人民币还和您讨论过价格问题。这封电子邮件里包括了明确的报关资料、清楚的委托事项,而且对价格还进行了协商。”

 

“这说明啥?”

 

“说明,尽管蕊亲公司没有找到跟这票货物有关的报关订舱证据,法院还是有可能认定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针对这票业务的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好!”

 

“邸兵对您讲过,他们是不是汤霓公司的员工您不要管,单说那13票业务从中国出口的报关单上就已经写了贸易方式是FOB,提单上也写了收货人是加傲公司,这就说明加傲公司才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也就是FOB贸易当中的提单收货人,加傲公司才对那13票货物有商业利益和实际安排运输的需求,和蕊亲公司建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是加傲公司,不是汤霓公司。”

 

“是的。”

 

“针对这个观点,我认为,FOB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是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买方和卖方的约定而设定的,只能约束买卖合同的双方。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互独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不能直接适用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上。而且,加傲公司从来就没以自己的名义向蕊亲公司提出过订舱委托书或者其他意在建立委托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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