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五)
发表时间:2023-01-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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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蓬肯定地说:“就是原古红。”
“您的诉求是什么?”
“第一条,让法院判我们不再执行原来的合同了。”
“知道了,规范的诉求应该写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您和被告心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
“听您的!”
“第二条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心与公司归还那些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还有返工将要产生的拆除和损耗的费用,还有没完工的工程款,一共是147449.7元;第三条,判令被告心与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从2021年4月22日开始,计算到判决以后一个半月……”
“判决以后指的是判决生效以后吧?”
“对!”
“还有吗?”
“还有第四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原古红、燕羽觞、楚楚和心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您的意思是让这三个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吧?”
“是的!”
“还有吗?”
“还有第五条,诉讼费用由几个被告共同承担。”
“原古红这个人有什么特点?”
“特点?腿儿太‘胆’了!”
“哈哈!我是问脾气秉性方面。”
“哦!她很刻薄!”
“燕羽觞呢?”
“笑面虎!”
“楚楚呢?”
“最可恨的就是她!还朋友呢!把我的微信都‘和谐’了!唉!我真够丢脸的!可是没法子,再丢脸我也得告她!”
“您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讲。”
“好吧……”
听了栗蓬添油加醋的叙述,法经平静地问:“您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没有了。”
“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您说!”
“我认为,您本人和心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包括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因为《补充协议》是对之前《装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以后的补充和完善,所以《补充协议》和《装修合同》约定不一样的地方,应该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是这样儿!”
“对于《补充协议》签订以前,您本人没能完全根据合同约定付款,还修改过设计方案,心与公司也推迟过工期等等这些行为,双方应该是既往不究了吧?”
“对!”
“《补充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心与公司应当在2021年4月21日前全部施工完毕并且交工,还要把后期增项的部分保质保量都按期完成,如果心与公司没能按期交工,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我现在需要您明确一个事实。”
“啥事实?”
“在《补充协议》签订以后,到目前为止,心与公司还没完工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有多少?”
“最少也有两万多!”
“她们还能继续把工程做完吗?”
“已经闹僵,她们不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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