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五)

发表时间:2023-03-31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设备维修完成后,帅意拿着账单致电芮家公司业务经理:“喂?芮家公司吗?”

 

“是我!帅总有啥吩咐?”

 

“起重机修好了,维修费用花了1973361.98元,因为机器维修后需要调试,所以运输过整套起重机设备,又花了运输费35万元,你看咋办呀?”

 

“您把票据发给我,芮家公司见票即付,请您放心!”

 

“这还差不多!”

 

芮家公司业务经理收到设备维修费发票后,果然不负前言,向帅意的银行户头转账了1973361.98元以及运输费35万元。

 

之后,芮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云公司赔偿芮家公司向帅意支付的起重机维修费1973361.98元和运输费35万元,并要求弘云公司支付毁损设备维修期间因为设备停工而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万元。

 

诉讼期间,帅意于2020年1月17日向芮家公司主张设备维修期间的租金等损失190万元。

 

芮家公司核对无误后,向帅意赔偿了190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弘云公司赔偿芮家公司起重机维修费和运输费损失共计2323361.98元,并赔偿芮家公司设备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190万元。

 

弘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8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弘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上述诉讼经两级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随之生效。

 

拿到终审判决后,区寓无计可施,拖延了好几个月,只得按照判决主文执行,然后借酒浇愁。

 

一个朋友看到他的这种状态,深表同情,开导着说:“终审判决啦,你再咋‘跳蹋’也没用了,可你这么喝下去,喝死也解决不了问题嘛!”

 

“那你说咋办?”

 

“人家能告你,你就不能告人家?”

 

“你‘撺掇’我起诉豪芸公司?”

 

“我可没‘撺掇’你打官司!就是给你提个醒,别不识好歹啊!”

 

“提醒得对呀!我真是气昏头了!咋忘记了这一节?”

 

稳妥起见,区寓先拨通了郜鼎的电话:“喂?郜总吗?”

 

“啥事儿?快说!”

 

“事故是豪芸公司出的!弘云公司却赔了400多万!您看这事儿咋办呀?”

 

“你找错人了!钱数说得也不对!”

 

“我该找谁呀?”

 

“实际车主是海上方、花月缘和权荣他们三个,跟豪芸公司没关系。”

 

“钱数咋不对了?”

 

“你说的钱数是咋来的?”

 

“两级法院判决书上写的呀!”

 

“判决书上写多少就是多少吗?我不认!”

 

“不认得有理由啊!”

 

“理由很明显嘛!判决书上写的数都包括啥损失?”

 

“设备维修费将近200万,设备运输费35万,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190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