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一)
发表时间:2023-08-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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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经,负责‘讼师营业厅’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和诉讼案件的原则、思路、框架,主要起桥梁作用,这位承办律师负责细节、操作、落实。”法经向客户介绍着情况。
一位中年女客户开口道:“我叫来鸿,从吉林省辽源市过来,是汪孚集团的员工。有件案子想请律师帮忙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人就是汪孚集团吗?”
“除了汪孚集团,还有汪孚集团下设的分支机构汪孚商场。”
“汪孚商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吗?”
“不具备。”
“案由是什么?”
“保管合同纠纷。”
“一审的时候,汪孚集团和汪孚商场是原告还是被告?”
“都是被告。”
“二审呢?”
“都是上诉人。”
“对方是?”
“亨渊公司,一审的原告,二审他们也是上诉人。”
“他们的经办人是谁?”
“经办人叫扈通院,男的,亨渊公司的员工,也是他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人给您的感觉怎么样?”
“‘隔路’!‘小抠儿’!狡猾!”
“汪孚集团和汪孚商场的诉求是什么?”
“想请再审法院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亨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把这件案子交给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也可以,当然诉讼费用全部都要由亨渊公司承担。”
“理由呢?”
“我们有三个理由。”
“第一个?”
“二审判决对于《代保管协议》期满以后亨渊公司清点过货物,是不是能够导致汪孚商场免责这个核心问题,回避不说,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当然也就错了。2013年,孜金公司再一次和亨渊公司针对涉案货物办理质押交接手续,明确表明亨渊公司重新掌握了货物。汪孚商场基于过了期的保管协议没有任何义务,所以对于货物的损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个理由?”
“二审判决认定《代保管协议》期满以后,亨渊公司和孜金公司新签订的质押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汪孚商场不产生法律后果,这种观点存在逻辑错误。质押合同是不是有效,对汪孚商场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三个理由?”
“亨渊公司在《代保管协议》期满以后没有及时签订新的保管合同,而在签订新的质押合同之后没有对质押物进行重新委托保管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所以他们自己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您能把以往发生的事实经过详细地跟我讲一遍吗?”
“当然能!”
2009年12月3日,吉林省辽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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