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四)

发表时间:2023-08-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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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拉倒’罢!我办这事‘举如鸿毛,取如拾遗’!”来鸿自豪地说。

 

2010年12月2日,普冬冬再次找到来鸿,办理了汪孚商场与亨渊公司续签《代保管协议》的手续,期限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

 

2011年11月28日,普冬冬再次找到来鸿,办理了汪孚商场与亨渊公司续签《代保管协议》的手续,期限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

 

这份《代保管协议》另外约定,代保管商品的具体名称为:华夏葡园A区,16518瓶,2753箱,每瓶单价259.2元,总计4281465.6元;92木盒干红,5400瓶,900箱,每瓶单价187.2元,总计1010880元;95优质干红,13200瓶,1100箱,每瓶单价91.7元,总计1210440元;合计6502785.6元。

 

2012年12月4日,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的关联人阙如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阙如从亨渊公司处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同日,为了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物就是存放在汪孚商场仓库中的葡萄酒。

 

2013年6月28日,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的关联公司姿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姿巾公司从亨渊公司处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上述质押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并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同日,为了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物就是存放在汪孚商场仓库中的葡萄酒。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上述质押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并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同日,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孜金公司从亨渊公司处借款1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年利率为24%。

 

同日,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孜金公司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150万元。

 

上述质押合同另外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益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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