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二十)
发表时间:2023-09-12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经解释道:“因为法律有规定,质押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用大白话说就是,即使签了合同,没实际交付质物,质权也等于没有设立。”
“懂了!”
“亨渊公司起诉要求汪孚商场赔偿的是,因为质物灭失导致质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但是质权都没设立的话,因为质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又从何说起呢?”
“哇!您这个思路简直惊到我啦!”
法经微笑着说:“经过我刚才的分析,您应该已经听出来了,不论孜金公司有没有向亨渊公司交付质物,亨渊公司都没有权利向汪孚商场主张因为质权不能实现而造成的损失!这就从根儿上消除了他们起诉的基础!”
“我真是太佩服您了!”
“呵呵,您先别着急佩服,我还没说完呢。亨渊公司说过,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他们对质物进行过清点,而且确认无误。亨渊公司的那些确认无误的清点都是在《代保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亨渊公司在《代保管协议》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只过去清点货物,却不对货物进行实际而有效的控制,显然属于不积极的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忒好了!”
“汪孚商场在《代保管协议》的有效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代保管协议》的有效期以外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应该承担亨渊公司所主张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汪孚商场应该承担30%赔偿责任,汪孚集团承担补充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汪孚商场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汪孚集团承担补充责任,我认为都存在一定的事实有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的可能性比较大。”
来鸿破涕为笑地说:“经您这样一分析,再审我们肯定能赢!”
法经摇着头说:“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打再审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无论是立案率,还是改判率、重审率都是很低的,您必须做好失败的心理准备。即便是再审失败了,我相信您通过这次诉讼,也一定收获颇多,对将来做业务也是会有帮助的。”
“您提醒得很对!来之前,我确实对再审没抱太大的希望,是您把我的希望重新点燃啦!就算是死马当活马医,我也要把再审打下去!签约!”
“好,律师服务费的金额您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就可以了。”
来鸿代表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后,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共同委托来鸿和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与亨渊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2月18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亨渊公司收到再审申请书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同时,亨渊公司提出两点理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