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上了最想上的公交车,但是不到半小时我就后悔了(四)

发表时间:2023-07-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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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子学强调道:“超出的部分,如果属于合理损失再由我们公司来承担。对于您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公司不同意赔偿。关于您刚才出示的医疗费收费票据、急诊患者专用诊断书、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彩超报告单、门诊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门(急)诊复诊病历、心电图报告、影像学报告单、住院费清单,这些我认可,都是真实的。”

 

“这些不可能有假!”

 

“因为治疗您本身基础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和这次事故没啥关系,所以您主张的医疗费,我认为,应当按照和这次事故直接相关的实际花费来计算。关于您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医嘱并且结合有关标准来计算。关于您主张的交通费,因为您没有拿出充足的证据,我们公司不同意赔偿……”

 

“交通费有票据呀!咋能说证据不充足呢?”

 

“您看,您出示的这些交通费票据所记载的内容,和您说过的到医院去进行复查的次数不一样嘛!就算拿到法院去,也确定不了嘛!关于您刚才出示的医疗器械的票据、陪护床租金的收据,这些材料应当有相应的医嘱,而且这套医疗器械的费用也太高了!”

 

“多少钱才算不高啊?”

 

“这我就不好说了嘛!我刚才注意到,您刚才出示的票据里,还有一张不是您本人的医疗费票据……”

 

平行文接口道:“那是我做核酸检测的票据。”

 

“您毕竟不是卿女士本人嘛!狄经理,您也谈谈财产保险分公司的意见吧。”

 

狄道顺理成章地说:“我也承认,那辆公交车是公交公司所有的车辆,这次事故发生的时候,确实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那辆车,他正在执行自己的职务。那车辆在财产保险分公司确实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是每人5万元,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是200元,起保日期是2020年9月12日,终保日期是2021年9月11日……”

 

卿子点头道:“正好在保险期内!”

 

“嗯!这次事故确实发生在财产保险分公司保险承保的期间之内。根据我们公司和公交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之内,旅客在乘坐公交公司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当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财产保险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这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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