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四)

发表时间:2023-12-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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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在宣读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由航空公司和化丞公司按比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航空公司自行负担。”

 

2020年1月17日,航空公司因与化丞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承办律师架设的电话会议上,印子激动地说:“我先向两位律师报告一个意外的情况!”

 

法经疑惑地问:“什么意外情况啊?”

 

“航空公司在提起上诉以后,向化丞公司的账户支付了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金1963209.96元!”

 

“哪天的事儿?”

 

“2020年3月20日。”

 

“航空公司这样操作,我确实没想到!”

 

“给了一部分,总比不给强嘛!”

 

“是呀,不管他们是什么意图,毕竟他们上诉了,承办律师先说说他们的上诉请求。”

 

“好的。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支持航空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且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为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算。”

 

“通过这个诉求可以看出来,航空公司认可判决第一项,所以可能出于减少违约金的考虑,支付了这部分欠款。承办律师继续说航空公司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吧。”

 

“好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后面分三大点论述。”

 

“第一大点?”

 

“因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应付结算款的确定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故违约金最早应自2018年10月17日起算。虽然本案《航空公司与化丞公司头等舱客票买断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的结算款应于2018年8月15日前结算完毕,但是因本案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结算数据确认无误,故此部分结算款的违约金最早应从结算款确定之次日起算,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算。”

 

“第二大点?”

 

“本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10月27日,并非2018年9月30日。虽然化丞公司提出了基于航空公司违约而认为本案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的主张,但是航空公司并未同意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合同,只是同意于2018年10月27日解除合同。”

 

印子气愤地说:“哪能以他们确定的日期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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