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九)

发表时间:2023-12-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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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追问:“第三点?”

 

“航空公司主张的2018年10月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0月是航空公司自己在销售客票。2018年10月航空公司存不存在损失和损失数额有多少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即使存在损失,是不是跟化丞公司没有参与销售具备直接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更何况2018年10月的销售数据完全是航空公司一方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第四点?”

 

“航空公司违反本案合同约定的定价和运营条款,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现在航空公司却要求化丞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面我分两个小点论述。”

 

“第一小点?”

 

“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销售价格应当由化丞公司制定,航空公司应当负有关联航空公司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最低价格的义务,而且只要头等舱的价格不低于航空公司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航空公司就应该执行,不应该擅自干涉运价。另外,根据现有证据,航空公司在关联经济舱外放最低价格基数的情况下,要求化丞公司上浮进行销售,本身就违反合同约定。”

 

“是的!”

 

“航空公司认为,如果不上浮就会干扰航空公司经济舱客票销售的说法,也明显不成立!按照我刚才说过的合同目的,化丞公司只有把票价卖得更高,自己才会挣得更多的利润,而由于航空公司要求上浮的行为,只会影响化丞公司的利益,导致化丞公司少赚利润,并不会干扰航空公司经济舱的运营,因为在实际销售的过程当中,化丞公司的头等舱客票销售趋势必然会高于经济舱的价格。”

 

“好!”

 

“化丞公司本身的合同目的是买断头等舱的最低运价,由化丞公司根据航线情况,及时调整运营策略和运营价格,从而达到多卖多得的双赢效果。举例说明,10条航线,如果航空公司关联给化丞公司的经济舱外放价格是300元,那么化丞公司就可以根据航线的不同,以高于300元的标准进行销售。卖的价格越高,和300元的基数差额就越大,化丞公司获利越多。如果卖到1000元,化丞公司就能获利700元,如果卖到500元,化丞公司只能获利200元。”

 

“算得对!”

 

“这就是最基本的合同目的。这个过程当中,合同必然要给化丞公司相应的定价权,即使本案双方在电子邮件和微信当中确定了需要上浮一定的比例,也绝不可能一刀切。因为有的航线好卖,人流量多,价格就可以卖得更高。而有的航线不好卖,人流量少,价格就可以卖得低一些。但是最终无论哪条航线只要不低于合同约定的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就可以了。另外,我需要指出的是,航空公司根据这一点就认为化丞公司违约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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