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伙人全都被起诉,律师事务所是如何进入死角的?(八)

发表时间:2024-01-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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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二审法院开庭后,隆盛通过微信告知逯昊绩:“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500万元,一年半内付清,三个月内首付500万元,2017年年底前支付1000万元,2018年3月底前付清余款。”

 

逯昊绩急忙回复:“绝对不能接受这个调解方案!”

 

“调解笔录我已经签字生效了!”

 

“不行!你马上找法官反悔去!”

 

“法院已经下班了!今天开了一天的庭,我连午饭还没吃呢!”

 

“明天,你必须向法院发函,声明反悔!”

 

“好吧。”

 

2016年9月10日,隆盛通过微信告知逯昊绩:“我一早去法院发函,声明反诲调解方案。可是法官答复:调解笔录上写明,调解协议经我签字即生效,不是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如果反诲只能申请再审。我知道您对他们履行协议的诚意有顾虑,而且您对诉讼保全的结果也不满意,法官承诺2016年9月26日帮助协调。”

 

隆盛没有等来逯昊绩的回复,也没有能够拨通逯昊绩的电话。

 

2016年9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有五项。

 

一、逯昊绩同意将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除按《合同书》约定已支付的1000万元外,再向逯昊绩共计支付2500万元,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方案为: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向逯昊绩支付5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逯昊绩支付100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逯昊绩支付1000万元。

 

二、七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与逯昊绩于2013年2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不再履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逯昊绩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将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七渊公司的资产、涉案楼盘及银行账户予以解封。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由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负担的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逯昊绩;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16年12月30日,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逯昊绩委托隆盛和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玉骢申请对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阶段的谈话、听证,在谈话、听证过程中代表逯昊绩发表相关意见,代为选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2017年1月8日,隆盛代理逯昊绩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仅给付了执行款528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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