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伙人全都被起诉,律师事务所是如何进入死角的?(十二)
发表时间:2024-01-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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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这个底线方案可以看作是对授权委托书的补充和变更,是逯昊绩对《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事项作出的进一步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咱们律师事务所确实应当按照逯昊绩指示的内容、范围和目的履行义务,不能违反、变更或者曲解逯昊绩的指示。”
“嗯……”
“后来您代表逯昊绩在二审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除了原来《合同书》约定的已经支付的1000万元以外,再向逯昊绩支付2500万元,分三期支付。”
“是的。”
“具体支付方案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前向逯昊绩支付500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逯昊绩支付1000万元,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逯昊绩支付1000万元。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从还款时间上看,和逯昊绩要求的分三期支付的时间不一致。再从调解金额上看,也和逯昊绩提出的底线方案中的首付款金额和总金额都不一致。”
“嗯……”
“虽然我们在抗辩的时候可以说,调解书当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价款是3500万元,已经高过《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2200万元,但是因为逯昊绩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之前,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已经支付过转让款1000万元,对于已经履行的付款义务逯昊绩不用再提出底线方案要求对方还款,显然《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的2200万元和逯昊绩事后提出的底线方案涉及的款项都不包括已经支付的1000万元。”
“嗯……”
“从调解金额有没有扣除税费上看,那份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并没有约定是税后,相反调解协议约定的是,《合同书》终止履行,因为《合同书》约定产生的税费由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承担,很明显,调解协议的内容免除了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
“哦……”
“根据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就变成了出卖人逯昊绩,而且恰恰这份调解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不是税后金额!所以,这份调解协议无论是在付款时间方面、转让价款方面,还是在税费承担方面,都和逯昊绩指示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
“哦……”
“虽然我们在抗辩的时候可以说,逯昊绩积极主动地申请执行,是在追认您的代理行为,但是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现在,咱们律师事务所没有证据证明,逯昊绩授权您调解的时候说过让您‘看着办’这句话,也没有证据证明逯昊绩申请执行的行为是对您代理行为的追认,逯昊绩并没有作出过放弃追究咱们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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