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会买完房五年瞅都不瞅一眼吗?见识一下这位大小姐吧(十六)

发表时间:2024-04-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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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认为,卢伊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证据是对原审卢伊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补充,而且从内容上看,能够与卢伊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2016年8月23日、2017年3月31日的催缴物业费通知照片相互印证,因此这三份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新证据,至于这三份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再审法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经过庭审,再审法院对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休庭后,承办律师回京向法经汇报了再审法院的庭审情况。

 

法经听后说:“庭审情况感觉对卢伊公司有利。建议你趁热打铁,给再审法院寄送一份代理词。内容可以考虑这么几个要点。”

 

“好的,我记录。”

 

“本案当中,对于卢伊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卢伊公司为本案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歌应当支付给卢伊公司2015年2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代缴的公摊水电费这些事实,当事人是没有异议的。”

 

“是的。”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卢伊公司主张的2017年4月1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代缴的公摊水电费,也就是2015年2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代缴的公摊水电费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个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但歌每年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到底是连续性的债务还是独立性的债务!”

 

“对!”

 

“还有就是,卢伊公司提供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8月23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10月16日、2018年8月17日、2019年3月8日的催缴物业费通知书的照片再审法院应不应该认定的问题。”

 

“好的。”

 

“从本案卢伊公司的诉请来看,是要求但歌支付从2015年2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至于每年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不是独立债务的问题,根据2012年3月卢伊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度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履行交纳整个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是的。”

 

“根据这个约定,业主每一年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从性质上看是相同的,虽然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每年定期缴纳,但是每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之债应当属于分笔的不同债务,而不是同一笔债务在分期履行。据此分析,当初咱们认为本案物业服务合同是连续性的服务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这个问题出在我身上,是我考虑得不够周到!二审法院认定每个年度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是独立之债,符合本案事实,再院法院确认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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