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五)
发表时间:2024-07-23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中,贝达公司实际投资的天数为合伙企业投资款支付至芫苳公司项目到2018年10月31日,共计1615天,可获得的退伙财产金额为30478455元。退伙财产在贝达公司签署本确认书,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并配合签署工商变更文件后30日内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完毕,按照未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计利息。
2018年12月17日,升大合伙向贝达公司发出确认函,确认收到贝达公司签署的升大合伙的工商变更文件。
2019年1月25日,全体合伙人签订退伙协议书,约定贝达公司、周详和朱槿树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贝达公司、周详和朱槿树于2019年1月25日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019年1月31日,升大合伙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6月的一天,杨白歌接到刘随州的来电:“小杨啊,升大合伙咋没按照约定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呀?”
“因为元冬集团还没有支付股权回购款嘛!”
“哦,这样吧,明天你和张禄到贝达公司来一趟,我把陈董也叫上,咱们一起唠唠!”
“没问题!”
第二天,贝达公司董事长刘随州、升大公司执行董事杨白歌、升大合伙的代表张禄在贝达公司取齐,陈言以元冬集团董事长及其本人的双重身份参会。
刘随州首先发言:“我看一下记录……2019年1月25日,经过升大合伙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贝达公司退伙,对于升大合伙应当支付给贝达公司的退伙财产、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都有约定,这没错吧?”
杨白歌认可道:“没错。”
“当时,对于退伙财产是这样确认的:根据退伙金额确认通知计算,贝达公司的投资本金是两千万元,以2014年5月30日为计算投资收益的起始日,按照每年15%的利率计算投资收益。这没错吧?”
“没错。”
“退伙财产的计算公式为:退伙财产金额等于投资本金加投资本金乘以15%再乘以实际投资天数除以360天再减去普通合伙人提取20%的收益再减去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费用。这没错吧?”
“没错。”
“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费用由贝达公司、升大公司、升大合伙最终核算确认。这没错吧?”
“没错。”
“可是,到目前为止,不管出于啥原因,升大合伙并没有按照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的约定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所以,贝达公司的要求是:退伙财产计算公式当中的实际投资天数,应该计算到升大合伙实际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的那一天!而且退伙财产的具体金额,也应该由贝达公司、升大公司、升大合伙在实际支付退伙财产的那一天进行核算确认。这个意见不过分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