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四)
发表时间:2024-08-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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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退伙金额确认通知构成有效结算,后经五方协议书进一步确认。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不是沟通性文件,根据其内容,构成有效结算,结算的期间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五方协议书是在退伙金额确认通知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2014年4月29日合伙协议的约定,升大公司在五方协议书上盖章也可视为各合伙人对贝达公司退伙以及退伙财产计算方式的确认,不会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第四,升大合伙、升大公司应当承担共同支付退伙财产的义务。升大合伙是当然的支付主体,五方协议书只是对退伙财产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约定,并不代表升大合伙将债务转移给元冬集团和陈言承担,支付条件并非未成就。升大公司应当对升大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共同还款责任。
第五,根据五方协议书,贝达公司有权要求元冬集团和陈言对退伙财产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期间的投资收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元冬集团和陈言共同委托了一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元冬集团和陈言述称,元冬集团和陈言依据五方协议书承担责任,责任性质是担保责任,如果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不承担责任,元冬集团和陈言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承办律师代表升大合伙围绕再审请求当庭提交了三份新的证据:第一,2018年7月30日《升大合伙通知》;第二,《升大合伙退伙确认书》;第三,《合伙人退伙申请》。用以证明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上的金额没有经过结算,只是预估金额。
贝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述三份文件的形成时间早于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不能证明该通知是沟通性文件,不能证明其明确的退伙财产金额为预估数额。即使2018年7月30日《升大合伙通知》是就元冬集团回购股权进行沟通,但在沟通后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予以落实。退伙金额确认通知是对退伙财产金额的明确确认。
升大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升大合伙提交的上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元冬集团和陈言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再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在再审判决处理意见部分结合焦点问题进行评判。
为了查明升大合伙股权投资底层交易,再审法院要求升大合伙提交相关协议。
到此,再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
张禄陪伴承办律师一同返回北京,与法经商讨下一步对策。
法经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说:“根据承办律师叙述的开庭情况,我认为这件案子的转机来啦!”
张禄瞪大了眼睛问:“是吗?忒好了!可是,您咋看出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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