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七)

发表时间:2024-08-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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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兴奋地说:“好啊!”

 

“五方协议书在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的基础上约定了退伙财产份额的来源和支付方式是:升大合伙收到元冬集团股权回购款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贝达公司。这个约定为升大合伙的货币给付义务限定的前提条件是元冬集团向升大合伙实际支付了回购款,这样才符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基本规则,也就是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前提是企业运营产生了收益,或者说基金投资底层资产产生了收益。”

 

“透彻!”

 

“现在,元冬集团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回购款,股权回购协议没有得到完全履行,合伙企业的回购事务还没有了结,当然升大合伙给付贝达公司退伙财产的条件也就没能达成!”

 

“哇!”

 

“如果升大合伙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了用货币支付退伙财产的责任,实质上就构成了对贝达公司的投资保本保收益,违背了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则,在全体合伙人还没有进行结算,五方协议书还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势必会侵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因此,贝达公司对升大合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再审法院有可能不支持!”

 

“您原审时候能告诉我这些就好啦!”

 

“没用的!原来两审法院的审判思路不会理睬这个问题的!如果当时就让你抛出这个问题,咱们难保陈言和刘随州他们不会想出其他邪招应对!现在不同了,他们以为拿到生效判决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他们对再审也就不会那么认真准备了!等你第二次开庭抛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也没机会再搞其他猫腻了!”

 

“您想得真是太周到啦!”

 

“下面我说说关于升大公司的责任问题。五方协议书没有约定升大公司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和投资收益的义务。而升大合伙2014年4月29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普通合伙人不承担返还任何合伙人出资的义务,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因此,本案贝达公司对升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大。”

 

“好极了!”

 

“原审法院以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判令升大公司支付贝达公司退伙金额,明显违背了合伙协议的明确约定,明显违背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原则,再审法院纠正的可能性大。”

 

“好!”

 

“关于元冬集团和陈言的责任问题。元冬集团和陈言没有参加一、二审的诉讼,也没有申请再审,贝达公司也没有对元冬集团和陈言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提审以后,元冬集团和陈言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主张他们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担保责任也就不成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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