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七)

发表时间:2024-03-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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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继续读判决:“且其上载明的各人分配融资融券金额3515905.48元同於菟发送给呼鹰台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载明的‘1000万元减去您自愿购买的200万元七炜公司股份再减去我应得的利润3515905.48元,是否应当转给您4484094.50元?’的内容也一致,呼鹰台对该数据当即回复:‘对!’故在呼鹰台没有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备忘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备忘录可以视为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结算。”

 

“还有啥?”

 

“再次,呼鹰台在微信聊天时提到:‘另外请注意:我们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如果跌破10%我就一定平仓!’可见呼鹰台确实在2015年6月26日以后有过同於菟重新签订协议的意向,并希望加入新的约定条款。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双方实际上已经于2015年6月26日提前打开了封闭期,并对收益进行了分配。於菟后来的陆续操作行为并不能视为对此前协议的确认。”

 

“啊?”

 

“呼鹰台主张封闭期于2015年11月18日届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应亏损亦不应由於菟承担。”

 

“他不承担谁承担?我承担?那要协议干吗?”

 

“封闭期于2015年6月26日打开,从该日的市值查询结果看,融资融券负债为零,收益达到7031810.96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利率是一个最低的保证标准,应当理解为收益低于该标准则依据该标准主张权利,收益高于该标准则依据收益标准主张权利,二者不是并存关系。2015年6月26日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标准,故呼鹰台要求於菟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那我应不应该支付备忘录的收益分成给於菟呢?”

 

“封闭期于2015年6月26日届满,双方应当依据该日的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分配。虽然备忘录只约定了融资融券收益分配,而没有约定投入资金的收益分配,但是该备忘录应当是双方对收益分配的最终确认,应当以此为准,於菟只有权主张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收益分配。”

 

“这还差不多!”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於菟将提取的1000万元扣除200万元股份和收益分成款3515905.48元以后,将4484094.50元支付给呼鹰台。可见於菟已经将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分成款提取,故其无权再另行主张。”

 

“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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