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九)

发表时间:2024-03-20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呼鹰台答道:“他的反诉也被一审法院驳回了,他已经上诉了!”

 

“您收到上诉状了?”

 

“收到了。”

 

“他的上诉请求是什么?”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我向他支付投资账户利益分成款2734357.28元及自2015年6月26日至分成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您想上诉,准备新证据了吗?”

 

“准备了。”

 

“有几份新证据?”

 

“四份。”

 

“好!您一份儿一份儿地说,第一份儿是什么?”

 

“2015年4月7日的收据。”

 

“证明什么?”

 

“证明於菟曾经向我借款,不能根据这个案子里我曾经出借过1000万元,法院就认定协议的封闭期已经提前打开了!”

 

“第二份儿证据是什么?”

 

“2015年4月25日的收据和收款凭证,证明按照双方的习惯,在清盘结算的时候,必定会签订书面的结算分配协议,而且在协议当中还会明确双方分别在投资收益和融资融券这两个部分的收益数额。这就说明,这个案子里的备忘录根本不是分配结算协议!”

 

“第三份儿证据是什么?”

 

“2015年4月24日的资金对账单,证明按照双方的习惯,在清盘结算的时候,必定会把股票全都卖出去,即使没有全都卖出去,也会用书面形式记载清楚。但是在这个案子里,2015年6月25日只是卖出了融资融券,显然不是清盘结算。”

 

“第四份儿证据是什么?”

 

“2015年6月1日到11月18日期间的资金对账单,证明从2015年6月1日到11月8日这段时间,投资账户都是於菟一个人在操作,双方的委托理财协议并没有终止。”

 

“您这四份新证据从时间上看,都是在一审诉讼之前形成的,一审的时候为什么没提交呢?”

 

“咳,一审律师说没用!”

 

“这样的话,於菟的代理律师可能会认为,这些证据都形成在一审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他们能咋样呀?”

 

“他们可以不质证。於菟上诉状的后头附有二审新证据吗?”

 

“没有!”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一审证据和您今天带来的这四份新证据里都没有显示!”

 

“啥问题呀?”

 

“截止2015年11月18日,您的理财账户的净资产是多少?”

 

“哎哟!这个数据证据里还真没有啊!法律师,您看得挺仔细!不过,我知道,是18312614.63元!”

 

“您能再提交一份儿新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吗?”

 

“能!我回去可以上证券营业部去一趟,让他们给我再出一份儿查询结果!”

 

“好!下面我说说自己对这个案子的一些看法。”

 

“嗯哪!”

 

“我认为,本案的案由的确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综合您和於菟各自的诉辩意见,我对本案争议的问题有这么几点分析。”

 

“您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