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一)

发表时间:2024-03-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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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颔首道:“对!这样才能继续进行总结算!您的初始投入资金是30798650元,减去理财账户的剩余总资产28312614.63元,最终亏损就是2486035.37元!”

 

“这和一审律师说的全不一样啦!”

 

“我对同行不作任何评判。”

 

居隣劝慰道:“呼哥,您不就是对一审律师不满意,才想到来北京请律师的吗?”

 

“对呀!对不起!法律师!请您接着说。”

 

“没关系!另外我要说的是,於菟主张双方已经在2015年6月26日提前打开了封闭期,并且进行了部分利润的分配,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提前终止了委托理财协议。但是,双方在提前支取1000万元和分配部分利润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提出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进行过书面确认,也没有把本案所涉及的股票全部卖出,进行投资利润的完整分配!”

 

“这就证明封闭期还没打开!”

 

“对!双方之间的协议并没有因为您提取了1000万元的现金或者双方提前分配了部分利润而终止,於菟的主张不能成立,我认为二审法院支持他那种观点的可能性不大!”

 

“嗯哪!”

 

“不过,我也必须诚实地告诉您!您主张从账户当中支取的那1000万元的性质,属于您出借给於菟的借款,同样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嗯哪!”

 

“第三,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当中,您和於菟对于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无效都有过错,双方应当共同分担2486035.37元的损失。”

 

“哦!”

 

“至于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我认为,对于受托人於菟而言,他明知道投资存在风险,仍然作出保底条款这种承诺,而且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他一直在独立操作理财账户。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於菟对于理财账户没有再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也没有及时把账户的操作管理权明确地交还给您,因此,於菟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那我呢?”

 

“对于您是委托人而言,在协议履行期间,没能严格遵守双方关于封闭期的约定,并且在双方因为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之后,没能和於菟及时协商处理,在於菟对理财账户不再尽心管理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对理财账户进行管理和处置,对于理财资金的扩大损失,您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的各个细节,我预计二审法院可能会酌定於菟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多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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