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三)

发表时间:2024-03-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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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安慰道:“正常,这毕竟是他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了。”

 

承办律师提醒道:“您带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了吗?”

 

呼鹰台连忙点头:“带了。”

 

“为了节省时间,我把抗诉书读出来,法律师就不用再看一遍了。”

 

“嗯哪!”

 

“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呼鹰台和於菟签订的两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法经诧异地问:“嗯?检察院居然对合同效力有异议?”

 

“第一,呼鹰台和於菟享有依法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呼鹰台和於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双方在对理财风险各自慎重评估的情况下,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该份委托理财合同,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呵呵,还有什么理由?”

 

“第二,本案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只禁止金融机构在委托理财过程中作出保底承诺。而对于个人民间委托理财而言,虽然保底条款的承诺改变了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是合同法对委托人风险承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保底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受托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制约机制,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哦?检察院还挺有意思的!他们已经分析到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种层次了!”

 

“第三,从协议条款来看,本案协议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的情况。本案协议中,於菟保证呼鹰台的年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同时规定了账户投资产生的利润分成呼鹰台占75%,於菟占25%,融资融券投资利润呼鹰台和於菟各占50%。相对应的,於菟亦承担清盘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责任。从上述协议条款来看,其内容并未违背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

 

“嗯,还有什么?”

 

“至于是否违背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於菟因其具有理财专业经验及专业优势,才能接受理财委托。与於菟相比,呼鹰台将自己的数千万元资产全权交给於菟进行理财,在资源与信息占有两方面呼鹰台均处于弱势地位。呼鹰台因理财专业知识匮乏,而合同约定由於菟全权负责,使於菟的独立意见和委托权限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享有较大权利的同时,根据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看似对呼先生有利,实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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