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八)

发表时间:2024-06-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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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心高兴地问:“您为啥这样说呢?”

 

“因为有确凿的证据呀!包括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时任和在任村干部还有村民代表都出具了《证明》,再加上《关于讨论植悬房屋事宜》的文字材料,还有法院的《调查笔录》,再加上植持本人在2003年10月19日亲自给你们所写的《借用宅基地借条》,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开庭时的陈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嗯那!”

 

“经过我刚才的分析,宅基地属于三位,权属应该是明确的,植持借用那块宅基地,由植持和衡连珠一家无偿共同使用的事实也是清楚的。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把出借的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在使用完毕以后再把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因为借用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无偿、互助和返还,而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好和这几个特点吻合,所以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借用合同纠纷,而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承办律师兴奋地说:“这段儿评析,我得用在代理词里!”

 

法经继续解析:“当事人在社会活动当中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讲信用,守承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虽然宅基地是植持以个人名义向几位借的,但衡连珠和植持是夫妻关系,在借到宅基地以后一直也是植持和衡连珠无偿共同使用到现在,几位曾经多次要求植持和衡连珠归还宅基地,植持和衡连珠却拒不归还,已经严重损害了几位的合法权益!”

 

植心赞同道:“嗯那!”

 

“所以我估计对于三位要求植持和衡连珠返还宅基地,恢复原状,从起诉那天,也就是2022年2月18日开始,每月支付500元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植持和衡连珠认为三位的户口在城里,不在农村,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权利在村里拥有宅基地,这些抗辩意见,因为和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不太可能在本案当中一并处理。”

 

“嗯那!”

 

法院再次开庭以后,富丽、植心和植艺期盼的判决结果出来了。

 

一、限定植持和衡连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用富丽、植心和植艺在农村的200平方米宅基地归还给富丽、植心和植艺,并拆除在富丽、植心和植艺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至植成房屋,西至村道,南至植林房屋,北至公地。

 

二、限定植持和衡连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富丽、植心和植艺宅基地占用费,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拆除建筑物及附属物并归还宅基地之日止,按照每月500元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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