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侬老好,勿过侬被开除了!”(三十二)
发表时间:2025-07-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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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本案当中,段先生主张,段先生向雷起或者通过雷起向北京牟尼货运公司购买了两千个快递单。其实,段先生购买的并不是快递单这种物品本身,段先生购买的是这些快递单所承载的快递服务。雷起提交的他和段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雷起向段先生提供了名为‘牟尼’的快递服务,段先生向雷起购买的也是‘牟尼’快递服务。”
“是呀。”
“现在,虽然段先生诉请的是,要求退还因为快递单无法继续使用而还没有使用的那部分相应费用,但是并不影响段先生和被告雷起或者雷起当时的所在单位北京牟尼货运公司之间形成以快件交寄运输为合同内容的快递服务合同。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关于本案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好格呀!”
“不过,话说回来,段先生关于雷起向段先生出售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快递单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我就不那么乐观了。”
“为撒么?”
“我简单帮您分析一下。虽然您和雷起都陈述,雷起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您是通过雷起购买的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快递单,但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对此并不认可。现在,虽然咱们提供的证据上显示,雷起曾经是上海闵行分部的负责人,但是雷起也当庭陈述了,他没有和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嗯……”
“他在上海市闵行区面试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人员面试的,面试他的公司领导黎司直向他提供工号和系统以后,他才能开展业务,收取的快递费转到了黎司直指定的账户,工资由黎司直发放。现在,仅凭网站登记信息并不能证明雷起就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您关于雷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还不够充足,法院可能不会采信。”
“哦!”
“承办律师关于雷起向段先生出售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快递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我持相对乐观的态度。下面我再简单分析一下。咱们国家的《邮政法》有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还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第六个条件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哦!”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不能独立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对外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别人代为订立合同。”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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