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
发表时间:2025-05-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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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笑道:“因为我们律师协会有规定,不许律师承诺胜诉,所以我就给您打了个比方!”
“啊!我晓得啦!”
时光荏苒,秦堰楼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孟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孟郊负担。
看着这份判决书,秦堰楼仿佛沉浸在了新年的氛围之中!
孟郊看到同样的判决结果,心情异常失落:“是我勿有道理伐?弗是!败诉是啥原因呀……对啦!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请了律师,而我勿有请律师呀!可是……请律师要费钞票的呀……有啦!”
孟郊找到附近一家小型律师事务所,一位青年律师接待了他。
孟郊小心地问:“㑚最实惠的业务是啥呀?”
“法律咨询。”
“好,我法律咨询。”
“可以呀!”
“侬看下判决书。”
“哪能?”
“我要上诉,请求哪能写呀?”
“分六项写吧。”
“第一项?”
“撤销一审判决。”
“第二项?”
“判决解除孟郊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码在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套餐,而且注销账户,并将孟郊尾号09的手机号码恢复到原来的通讯状态。”
“第三项?”
“判决解除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对孟郊第三方支付平台每月扣款79元的冻结。”
“第四项?”
“判决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赔偿孟郊手机套餐费2009.42元、300元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损失1185元,赔偿金额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项?”
“判决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向孟郊赔偿因欺诈产生的三倍经济损失10483.26元,赔偿金额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项?”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哪能写呀?”
“分三大点写。”
“第一大点?”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
“第二大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一大点呢!第一大点还要分五点来写。”
“第一点?”
“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中,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才提供证据,开庭审理前无法确认本案是否属于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法。孟郊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也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点?”
“一审判决中写道:‘孟郊通过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系统平台签订电子合约。’孟郊的签名是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伪造,该‘电子合约’的内容也不能明确,孟郊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不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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