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十八)
发表时间:2025-09-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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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法务痛心地想:“将近两千万个损失,我哪能补呀?”
“汤洁公司、名波律所、忠巷公司、今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过汤洁公司转让债权来抵销忠巷公司所欠名波律所的债务,债权转让成立,名波律所无权再向忠巷公司主张债权,也无权向汤洁公司、今度公司主张担保债权。”
听到这里,法务再次被震撼了:“难道说他们都不用负责任,全部都由果奇公司来承担吗?”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果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名波律所18822854.40元;二、驳回名波律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果奇公司负担。”
法务返回果奇公司,向毛蓝汇报情况后,立即向果奇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了辞呈,办理完交接手续后,马上走人了。
果奇公司则决定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果奇公司提起上诉。
一天,律师应约轻轻地推开毛蓝办公室的门,手中紧握着一叠精心准备的上诉状文件。他神色凝重,但眼神中透露出坚定与决心。毛蓝抬头,见是律师,便示意他坐下。
“毛董,我经过反复推敲和认真琢磨,已经写好了针对这次案子的上诉状。”律师开始汇报,声音沉稳有力,“当事人包括: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果奇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名波律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忠巷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洁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今度公司。”
“二审个起诉要求是啥子?”
律师照着上诉状读道:“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名波律所一审要求果奇公司在应退还的货款18822854.4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二、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名波律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体和理由是啥子?”
“我分五个大点来讲。”
“第一点是啥子?”
“一、一审法院认定果奇公司提交的《委托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系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接下来我分两个小点来讲。”
“第一小点是啥子?”
“1、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作为认定《委托协议》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是在法律和合同无相应规定,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据时,法院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
“呣。”
“而本案中,果奇公司与汤洁公司对双方货权转移的条件已在《代理采购合同》中作出约定,且2012年8月27日果奇公司与汤洁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委托人汤洁公司与受托人果奇公司之间的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约定系汤洁公司对自身合同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能证明果奇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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