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四十四)

发表时间:2025-10-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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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说:“再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审查明汤洁公司只从忠巷公司进了4481.632吨角钢,但在进入昆扬公司的单证上虚构成了6099.608吨。货物总共短少了大约四分之一。短少的数量很大呀!可是果奇公司在两次验货环节当中都没发现,这个情节跟果奇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细致谨慎的作风完全不吻合,可见果奇公司对货物的流转过程并不在意,行为动机根本不在货上。”

 

“是个。”

 

“再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果奇公司和名波律所都认可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是关联公司,汤洁公司在另一家人民法院案件的《谈话笔录》当中说,汤洁公司是忠巷公司支持的,在上海市嘉定区开发的关联公司。在果奇公司和汤洁公司的《代理采购合同》当中,忠巷公司是汤洁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多次共同参加诉讼,共同委托名波律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是个。”

 

“本案一审当中,名波律所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用来证明名波律所的律师从2014年开始就陆续接受忠巷公司的委托,作为忠巷公司或者忠巷公司关联公司、股东的代理人,代为处理一系列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其中包括曾经作为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个。”

 

“一审当中,名波律所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汤洁公司和忠巷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十分频繁,甚至同一天里多次转账。这种情形和通常情况下的买卖合同完全不一样。”

 

“是个。”

 

“再从资金流向来看,拿再审查明的案涉货款和定金支付情况,对比我刚才说的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之间的转账,汤洁公司和果奇公司之间的转账,无论是金额,还是时间,都高度吻合。因此我觉得再审法院有可能认定,汤洁公司向果奇公司支付案涉钢材的定金和货款的四笔资金全部来源于忠巷公司。案涉交易的资金是在忠巷公司、汤洁公司和果奇公司之间封闭式循环流动。”

 

“好格!”

 

“再从交易模式来看,本案汤洁公司指定的供货商是忠巷公司,并且由果奇公司向忠巷公司购买钢材,在汤洁公司支付货款以后,再向汤洁公司交付货物。”

 

“是个。”

 

“本案一审当中,名波律所提交的他们律师代理的人民法院六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记载,在那些案件当中,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共同辩称:原、被告之间从事的贸易模式是,由某公司从汤洁公司采购相应的钢坯,再出售给忠巷公司,三方之间通过循环采购的方式完成名义上钢坯采购,实际上是钢贸融资,完成从借到还的一系列资金走向。”

 

“是个。”

 

“那些案件的交易模式,除了钢材和资金的走向跟本案相反,同时不存在第三方仓储单位以外,其他都和本案基本一样。可见,名波律师说本案是买卖,不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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