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十二)
发表时间:2025-01-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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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法院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0月8日,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促成涉事方余切丛与叶鞘、蒋生径、杜权、苏幕遮、丁公藤、吕傅、程同准、沈详等人进行协商,然而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如何继续履行的问题,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解除反诉被告余切丛与反诉原告叶鞘、反诉原告蒋生径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二、被告叶鞘、被告蒋生径共同给付原告余切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65000元;三、驳回原告余切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叶鞘、反诉原告蒋生径的其他反诉请求;五、第三人杜权、苏幕遮、坤罗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余切丛负担大部分,由被告叶鞘、被告蒋生径共同负担小部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叶鞘、反诉原告蒋生径负担。
般松公司收到判决书后,立即授意余切丛提出上诉。
接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承办律师立刻组织线上电话会议,向当事人和法经通报情况。
承办律师首先发言:“我先介绍一下,上诉状所列的当事人,上诉人是余切丛,被上诉人是叶先生和蒋先生。下面介绍余切丛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维持第四项和第五项;二、判令一审被告叶先生和蒋先生给付原告余切丛203000元;三、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叶先生和蒋先生承担。”
叶鞘急切地问:“余切丛上诉有啥理由呀?”
“有六点事实和理由。”
“第一点?”
“2017年11月3日,被告叶先生给原告余切丛写了一份数额为203000元的欠条,该欠款是基于原告余切丛和被告叶先生在2017年1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形成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叶先生在承包土地后书写的欠条,是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被告叶先生向原告余切丛出具的。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原告余切丛早在2013年之前就将土地开发好了,为该土地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精力,给被告叶先生每亩1200元承包的土地,实际上开发成本达到了每亩2300元,给被告叶先生每亩500元承包的土地,实际上开发成本达到了每亩1000元!”
“阿拉勿信余切丛会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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