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出租土地第13年,村委会进了法院(十七)

发表时间:2025-03-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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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代表原告村委会质证时认为,会议记录当中并没有形成正式的调解协议,而且第三人夏风并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不能约束三方当事人。

 

承办律师表示,对原告村委会向第三人夏风发送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通知是夏风向被告韦冠霖支付土地租金,且韦冠霖仍然拖欠村委会土地租金后,村委会无奈向夏风发出的暂时停止向韦冠霖支付土地租金的通知。

 

承办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均与本案无关,同时照片不能显示建坟的时间。

 

承办律师对五段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韦冠霖果园被盗、果树被毁并非原告村委会的行为,而且事件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录音也不能证明因为疫情封村堵路对韦冠霖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并实际发生了损失;2021年5月邱堂春看到夏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大棚,经过询问,夏风称从韦冠霖处转租获得了土地,因为当时虽然村委会不同意韦冠霖转租土地,但是考虑到只要韦冠霖正常支付土地租金也可以接受,所以村委会对此未加阻止。

 

当法官询问原告村委会和被告韦冠霖涉案土地归属时,双方均认可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书》所涉及的土地为村一、二、三组,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邱堂春是双方交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负责人。

 

当法官询问涉案土地四至范围内地上附属物和建筑物的情况时,被告韦冠霖表示:有四周围墙、地埋管、滴灌管、各种果树,还有长约120米包含羊舍宽约45米砖混结构的羊圈、硬化路面、砖混结构小房子、变压器、机井、配电柜、园区周围的电线杆和线路。

 

贾业代表原告村委会表示:变压器、配电柜、一口一百多米深的机井、电线杆及线路、地埋管、滴灌管、砖混小房子、水泵和水道均不属于被告韦冠霖,而是属于原告村委会所有。

 

当法官询问原告村委会和被告韦冠霖有关涉案土地内坟墓的情况时,韦冠霖认为合同签订时涉案土地范围内没有坟头,合同约定允许祭祖指的是可以祭拜以前已经存在的坟地。

 

贾业代表原告村委会表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存在坟地和坟头,合同约定允许祭祖就是允许建新坟的意思。

 

当法官询问原告村委会、被告韦冠霖和第三人夏风有关转租土地与原出租土地四至的关系时,三方均认可,韦冠霖与夏风签订的《土地租赁权转租合同》显示的土地四至范围属实,且该四至范围均在村委会与韦冠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的四至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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