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资深业内人士转行前爆料:医疗美容可能是毁容,追求美貌须谨慎(二十六)
发表时间:2025-08-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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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女性通过医疗美容手术对外观容貌美化的追求是一种精神生活上的满足或者说享受,许多医疗美容手术都需要借助于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进行整容,都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体而进行的医学措施。因此,医疗美容合同在广义上也应该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范畴。”
“是的。”
“但是!医疗美容合同毕竟跟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一方面,从合同的目的来说,医疗美容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要治疗生理或者心理上的疾病,而是想通过手术对自己的外形或者外貌作出一定的改变,从而达到美观的目的。”
“是的。”
“另一方面,从医疗措施上来看,医疗美容合同当中的美容机构虽然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医疗方法,但是……史总,在这方面您是专家,我有点儿班门弄斧了……”
史乘立刻说:“您伐要客气,尽管讲好了。”
“那我就直说了,美容机构所采用的医疗措施跟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当中的医疗机构所采用的检查化验、针剂药剂等等的措施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是采取整容等等的手术措施,特别是医疗美容合同当中,医疗机构有可能会对达到特定的结果作出承诺,在这一点上,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
“是格。”
“也就是说,我理解,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是以诊断、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的,以恢复患者的健康为目的。而医疗美容的目的则是通过手术、药物和物理等等的医疗手段,改变人体的外部形态和生理功能,进而达到增强人体外在美感或者修复、再造的目的。”
“对格伐得了!”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通常不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也就是说不必因为救死扶伤而先期采取紧急措施,合同的订立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格。”
“具体到龙俊颖,她以美化面部容颜为目的跟吴略公司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吴略公司并不是公益性的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进行产品的定价,自主选择缔约的相对方,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里,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经营者的特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
“原来您是格能个意思啊?”
“这就是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另外,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属不属于结果之债的问题。结果之债跟手段之债是相对的概念。所谓结果之债,这种债务重视的是给付结果,要求必须完成一定的结果,而不是实施行为就可以。手段之债就不重视给付结果了,只要求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这对概念在医疗纠纷的场合特别明显。”
“哦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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