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金山小囝醉倒酒吧门口,放开喉咙哭喊:大人个世界太苦,我要崩溃个权利(三十九)

发表时间:2026-01-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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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说:“第一,服务协议约定,包干费是整体包干收费,是完成全部委托工作的费用,包干费还包含少观公司协助心于公司完成征拆范围内包括上海市金山区商业转运站、商贸办事处等由心于公司与被征迁人直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政府收储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征迁服务工作费用。”

 

“第二,服务协议特别约定中约定:‘本项目申报的规划意向如在三个月内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本协议自然终止’。该条约定了合同自然终止的条件:不论什么原因,只要三个月之内规划意向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协议就必须自然终止,不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顺延的问题。”

 

“第三,服务协议特别约定中还约定:‘双方因任何原因中途解除协议,双方同意房屋征收动迁服务单位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支付,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如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中途解除,本协议约定的包干费用不予结算。”

 

“上述约定有两点必须特别强调,一是不论任何原因解除合同,如不是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本案中即使少观公司做了部分工作,但不是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按合同约定应不予结算。”

 

“二是如非心于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约定的包干费用不予结算。本案导致合同解除与心于公司完全无关。系少观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包干费用应不予结算。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不按合同约定判决?”

 

“二、一审判决对少观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认定有误,判定少观公司工作量应收取服务费50万元明显过高。”

 

“前文已述,不论少观公司是否完成了部分工作量,按合同的约定是不能结算服务费的。退一步来说要按照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服务费,一审判决与实际情况也是严重不相符的。”

 

“按照一审少观公司提供的资料,少观公司完成的主要工作是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征迁户的户籍、产权情况及入户调查资料。上述资料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心于公司与少观公司签订合同前就存在的,是之前心于公司申报项目的资料,该资料在‘三旧’项目改造办及上海市金山区商业转运站都有保存。少观公司直接套用了上述资料,并没有实际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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