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证清白的四大类证据,您有哪个?(九)
发表时间:2026-03-18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老友们纷纷安慰安阳李,让他放宽心,总会有解决办法的。
安阳李苦笑着点头,眼神中却满是对这桩棘手事务的无奈与担忧,在本该轻松的退休时光里,牟加公司的问题如同一块沉甸甸的石头,压在他的心头。
经过漫长的等待,安阳李收到了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心江公司与牟加公司之间的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认为,由于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而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心江公司与牟加公司在过往签订了多份合同,2011年1月1日的《委托合同》、2012年1月1日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以及2018年7月18日的《委托合同》,这些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心江公司诉求牟加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8年6月的财务代理记账费、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的会计办公用品费以及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的税务汇算请缴费。对此,牟加公司辩称其未实际经营,且已与心江公司完成代理业务结算。
回顾合同细节,2011年1月1日的《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期限为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每月代理费用200元,报表、账簿等财会用品费每年200 元,税务年终清缴汇算费260元。2012年1月1日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则明确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记账代理收费标准为每月500元,会计用品每年200元,汇算清缴每年560元,并且该合同注明欠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心江公司主张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财务记账代理费按每月200元标准,牟加公司认可相关合同真实性且未对该期间收费标准提出异议。心江公司为牟加公司提供了财务税务咨询、会计记账等一系列服务,实际经营与否并非报税的前置条件。
经庭后查明,牟加公司在2011年至2021年期间纳税记录无异常,结合心江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等材料,足以证实其自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为牟加公司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
针对牟加公司称已结算代理业务的说法,心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楚与牟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阳李在202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及所附费用清单显示,结算费用是2018年7月之后的,且不属于之前两份合同约定内容,因此法院未采纳牟加公司这一抗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