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证清白的四大类证据,您有哪个?(十五)
发表时间:2026-03-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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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说:“从心江公司一审提交的财务凭证来看,所有牟加公司的业务、经济往来清晰可查,根据这些凭证显示,您与牟加公司既不存在经济往来,也不存在财务混同。牟加公司所有账目都是独立核算,与您毫无关联,其财产也完全独立于您的财产。在心江公司已经提交全部牟加公司财务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决,却只因您缺席未到庭应诉,就判定您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
“其二,”承办律师稍作停顿,喝了口水润润嗓子,接着说,“您作为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挂名成为公司股东是有特殊缘由的。”
“2011年1月10日,牟加公司由自然人易玄光与您出资成立,而后在2011年4月8日,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投资牟加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由于牟加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2018年国有企业改制,决定注销牟加公司。改制后,牟加公司股权划拨至国有企业冰古公司。为了方便办理牟加公司的注销手续,您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挂名成为公司唯一股东。”
“只是因为牟加公司存在诉讼纠纷,才导致一直未能办理注销手续,所以您挂名公司股东直至现在。并且,案涉记账代理发生期间为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而您是在2018年12月6日才挂名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对之前的情况并不清楚。”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总结道,“一审中心江公司提交的牟加公司全部财务凭证,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事项,都能有力证明您与牟加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牟加公司财产独立于您的财产。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来公正判决。所以,我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支持您的全部上诉请求。”
安阳李听着承办律师的陈述,原本黯淡的眼神渐渐有了光亮,他坐直身子,认真地听着每一个字,不时微微点头,似乎重新燃起了对二审的希望。
法经双手交叉放在桌上,神情专注而严肃,开始总结发言:“综合目前案件呈现的所有信息,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安先生您是否应当对牟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心江公司方面主张,您作为牟加公司100%的股东,按照常理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您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称牟加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己仅仅是挂名股东。并且,心江公司提交的牟加公司全部财务凭证,在您看来,足以证实您与牟加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法经微微停顿,目光在安阳李和承办律师脸上扫过,继续说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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