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十六)

发表时间:2022-12-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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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问道:“您主张今约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除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场履职;没有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提交材料采购和门窗加工安装计划;没有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以外,还有别的吗?”

 

“没有了。”

 

“您能向法院提供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吗?”

 

“能。”

 

“今约公司手里有吗?”

 

“有。”

 

“考虑到弘侠公司是在接受工程发包人柯雪公司的委托,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代替柯雪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是弘侠公司日常管理工程施工的书面记载,我估计法院对弘侠公司制作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事实比较容易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这样对我们就有利了。”

 

“针对双方主张的违约行为,我得一个个地说。”

 

“请讲。”

 

“先说签订分包合同时间的问题吧。”

 

“好的。”

 

“今约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接了本案的门窗工程。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以后,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都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2011年7月18日的中标通知书已经写了,应该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之内,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是的。”

 

“我估计仲宣楼的意思是这样的,今约公司在2011年11月8日向柯雪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上还在对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据此,在2011年11月8日这个时间点上,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还没有最终确定,合同最终签订的时间就存在延迟的可能。”

 

“可是我们并没有变更支付方式。”

 

“考虑到合同当事人比较多,而且各方当事人都盖章签字同意以2011年8月18日作为合同的订立时间,而且明确在了合同条款当中。还有,今约公司已经在2011年8月16日以门窗工程专业分包人的身份参加了监理例会,之后入场开始本案门窗工程的施工。可以认为,即使柯雪公司没有按时完成最终合同文本的签订工作,对今约公司履行合同也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当然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说得我一身冷汗!”

 

“呵呵!下面说说预付款的支付问题。”

 

“好的。”

 

“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对预付款有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之内,发包人柯雪公司向专业分包人今约公司支付合同总价,含100%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扣除暂列金额后的20%。保证担保部分约定了预付款的保证担保,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时候,要求今约公司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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