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二十六)

发表时间:2022-12-1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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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析道:“今约公司主张,柯雪公司的违约行为包括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和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而虞经理否认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咱们也对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提出了今约公司没有提供银行保函的同时履行抗辩。”

 

“是的。”

 

“关于分包合同签订时间的问题。因为签订分包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而且经过备案,柯雪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共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到达今约公司的时候,各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而且今约公司已经在2011年8月开始参加监理例会,之后进场开始施工,说明今约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是的。”

 

“虽然今约公司主张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单纯在分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成立和履行。另外,今约公司主张,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而且柯雪公司客观上存在迟延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分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时候,要求今约公司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是的。”

 

“提供预付款保证担保和支付预付款,就构成了双方应该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今约公司在2012年4月13日和5月16日分别出具了银行保函,金额共计2785853.56元,柯雪公司分别在2012年4月28日和5月25日向今约公司支付了相同金额的工程预付款。柯雪公司的付款时间距离今约公司提供保函的时间并没有过分拖延。今约公司上诉主张,从2011年11月今约公司向柯雪公司申请付款到2012年3月期间,柯雪公司没有提出过保函问题。”

 

“他们是这样说的。”

 

“可出具保函是今约公司的合同义务,今约公司应该主动履行才对,并不以柯雪公司催告为前提。所以,即便今约公司主张的事实真的存在,也无法证明柯雪公司放弃了要求今约公司提供保函的权利。另外,双方在招投标文件当中已经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数额,今约公司以因为无法确定预付款总额和预付款支付期限所以无法开出保函作为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好的。”

 

“柯雪公司主张今约公司施工当中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今约公司则主张工期延误是迟延支付预付款、设计变更、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施工迟延等原因导致的,和今约公司无关。第一,分包合同当中对非今约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约定,这个约定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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