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二十七)
发表时间:2022-12-1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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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施工过程当中,今约公司没有针对他们主张的所谓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提供书面的通知和报告。第二,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本案分包工程应当在2011年7月16日开工,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工。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今约公司的时候,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已经开始计算,今约公司对这个情况肯定是知道的,应该及时开始为履行分包合同进行必要的准备。”
“不错。”
“后来,今约公司在2011年9月收到正式的进场通知,而且同时知道柯雪公司和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要求今约公司在2011年9月18日前确定深化设计图纸。但是一直到2011年12月再到2012年1月期间,今约公司才陆续完成本案门窗的设计图纸。即便考虑今约公司进场迟延这个因素,今约公司完成深化设计工作,也超出了合理期限。”
“是的。”
“第三,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4月期间,弘侠公司多次向今约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甚至还发过工程暂停令,对今约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进度滞后这些问题提出过异议,而且还要求整改,今约公司仍然没有针对工期延误提出他们在本案诉讼当中所主张的抗辩理由。第四,在2012年6月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已经届满的时候,今约公司申请变更铝材的品牌被虞经理拒绝以后,才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
“是的。”
“这个事实可以证明,截止2012年6月初,经过弘侠公司多次催告,今约公司还是没有开展本案分包工程的主要施工内容。根据这些事实法院可以认定,今约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施工的准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铝材,致使本案工程的工期出现严重延误。”
“好的。”
“今约公司针对他们主张的设计变更、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原因,并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且今约公司在施工过程当中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这些主张,法院很难认定设计变更、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施工迟延是今约公司针对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好的。”
“基于我刚才分析的这些内容,柯雪公司并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而且今约公司在投标文件当中承诺过工程款短缺不影响工期,迟延付款就不能作为今约公司针对工期延误的抗辩了。今约公司的施工内容在中标通知书送达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今约公司以没有签订合同就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作为工期延误的抗辩理由很难成立,二审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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