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二十八)

发表时间:2022-12-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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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阐明:“投标文件当中确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真实履行个人职责,是今约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现有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投标文件当中约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没有一个到场履职,施工现场只是由荆和、乐游苑、冀望、郁林石这四个人负责。今约公司的这种做法构成违约。虽然今约公司主张,约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到现场履行了职责,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二审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同样不大。”

 

“好的。”

 

“2011年10月18日、2012年3月28日的工作联系单和2012年4月11日的工程暂停令都可以证明,弘侠公司对今约公司履职人员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多次提出过异议,要求今约公司进行整改。今约公司认为,柯雪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就能证明柯雪公司认可合同约定的人员已经全部到场,这样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好的。”

 

“因为今约公司在履行分包合同的过程当中存在约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履职的情况,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所以今约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经过柯雪公司和弘侠公司多次督促,今约公司仍然没能消除这些违约行为。柯雪公司所期待的按时、合格建设本案工程的核心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柯雪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分包合同的权利,分包合同应该在柯雪公司将《拟解除分包合同律师函》送达到今约公司的第15天就解除了。”

 

“好的。”

 

“合同解除以后,柯雪公司还是应该向今约公司支付今约公司已经完成施工的钢附框工程价款,包括深化设计费用。今约公司作为分包人,应该针对这两笔款项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分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形成经过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而且合同解除以后今约公司拒不参加工程量的核对工作,致使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准确的工程量,也不存在事后进行鉴定的客观条件。”

 

“是的。”

 

“现在柯雪公司认可,经过柯雪公司和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弘侠公司共同核对的已经完工的工程量,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按照这种方式计算得出的工程款金额予以采信,我认为是正确的。今约公司针对工程设计费所主张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是2013年3月5日才出台的,比本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晚,而且和本案工程并不搭界,不能适用于本案这种情况。”

 

“好的。”

 

“基于今约公司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工程设计费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设计费用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一审法院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共计25万元也没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二审法院很难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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