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

发表时间:2022-12-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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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旌焦急地问:“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

 

“咱们耐心分析,就能得出结论。”

 

“好吧。”

 

“请承办律师介绍一下抗诉书的内容吧。”

 

承办律师应道:“好的。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今约公司。被申诉人:柯雪公司。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虞旌忧愁地说:“检察院这样认定,我很担心呀!”

 

“本案分包合同的解除并非今约公司单方违约行为导致,柯雪公司亦存在迟延签订分包合同、迟延支付预付款等违约行为,且本案工程的工期延误并非今约公司单方原因导致,现分包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二审法院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结果与双方实际的履约情况不符,对今约公司显失公平。后面检察院分三个大的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个大的方面是啥?”

 

“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导致今约公司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获得预付款且无法开具预付款保函,柯雪公司构成违约,二审法院认定单纯在分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成立及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后面检察院又分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点是啥?”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分包合同的签订由于柯雪公司的原因存在较大迟延。本案分包合同的签订日期并非合同上载明的2011年8月18日,而是由于柯雪公司的原因存在较大的迟延。”

 

“第二点是啥?”

 

“依据合同约定,柯雪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支付预付款,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导致今约公司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获得预付款,影响今约公司基本合同权利的实现。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必然导致今约公司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获得预付款,而获得预付款是今约公司最基本的合同权利。”

 

“检察院咋能这样说啊?”

 

“二审法院认定今约公司已于2011年8月开始参加监理例会,随后入场开始进行施工。即在今约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因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导致今约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享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获得预付款的权利,柯雪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是啥?”

 

“签订分包合同是开具预付款保函的必要条件,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导致今约公司无法开具预付款保函。综上,虽然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签订分包合同是明确双方具体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这样说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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