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一)

发表时间:2022-12-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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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读道:“本案中,未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对今约公司依约获得预付款等重要、基本的合同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二审法院有关单纯在分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成立及履行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点完毕。”

 

“第二个大的方面是啥?”

 

“二审法院将今约公司未提交预付款保函作为柯雪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的有效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柯雪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行为。后面检察院分两点进行论述。”

 

“第一点是啥?”

 

“虽然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数额,但是实际支付预付款需由柯雪公司审核同意,今约公司在柯雪公司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具预付款保函具有合理性。在案证据显示柯雪公司审核同意是支付预付款的必要程序。”

 

“第二点是啥?”

 

“今约公司主张其无法确定预付款总额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综上,虽然依据分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支付预付款时,要求今约公司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但柯雪公司审核同意是支付预付款的必要程序,柯雪公司直至2012年3月8日才最终审核同意付款,在此之前,今约公司未提供预付款保函不能作为柯雪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的有效抗辩。”

 

“我不同意!”

 

“同时,如前所述,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导致今约公司无法开具预付款保函。因此,柯雪公司主张因今约公司未提交预付款保函而未支付预付款缺乏依据。相反,由于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且直至2012年3月8日才审核同意付款导致了预付款支付的较大延迟,柯雪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今约公司未提交预付款保函作为柯雪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的有效抗辩依据不足。第二点完毕。”

 

“第三个大的方面是啥?”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工期延误并非今约公司单方原因导致,二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今约公司有所不当。后面检察院分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点是啥?”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工程整体进度存在滞后,而滞后原因并非今约公司单方导致。”

 

“第二点是啥?”

 

“因本案工程整体存在滞后且柯雪公司支付预付款存在较大迟延,二审法院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期限将届满来判断今约公司的履约情况有所不当。”

 

“第三点是啥?”

 

“二审法院以今约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工程款短缺不影响其工期,进而认定柯雪公司迟延付款不能作为今约公司对工期延误的抗辩缺乏依据。”

 

“第四个大的方面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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