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二)

发表时间:2022-12-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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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接续读道:“双方在履行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本案分包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应当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来判断责任承担,二审法院仅判决柯雪公司支付今约公司25万元工程款有失公平。综上,二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依法再审。”

 

法经颔首道:“对于抗诉书,今约公司肯定是同意的了。仲宣楼必然会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今约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计划如何答辩?”

 

“不同意抗诉书的意见。请求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首先,我想先引用虞经理当初的意见,指出本案分包合同因为今约公司存在允许仲宣楼挂靠的行为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其次,抗诉书中关于本案分包合同的解除并非今约公司单方违约行为导致,柯雪公司亦存在迟延签订合同、迟延支付预付款等行为,且本案工程的工期延误并非今约公司单方原因导致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虞经理估计忠廷公司、钟坚公司和俭术公司会怎么说?”

 

“他们肯定不同意抗诉书的意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他们肯定会请求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承办律师看一下,这回今约公司提供新证据了吗?”

 

“他们交了五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什么?”

 

“京丞公司的签收单,这是本案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京丞公司给今约公司的中标通知书签收单复印件,原件在京丞公司,想证明今约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才收到中标通知书。”

 

“第二份证据是什么?”

 

“分包单位进场单,想证明2012年3月1日今约公司进场,今约公司相应管理人员也全部到场。”

 

“第三份证据是什么?”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想证明2011年10月10日今约公司的深化图纸已经得到弘侠公司认可。”

 

“第四份证据是什么?”

 

“今约公司提供给忠廷公司的铝合金门窗施工进度计划表,想证明今约公司正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进度的报备工作。”

 

“第五份证据是什么?”

 

“今约公司提供给钟坚公司的铝合金门窗施工进度计划表,想证明今约公司正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进度的报备工作。”

 

“承办律师想好质证意见了吗?”

 

“我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份证据不能证明今约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二不是原件,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看,今约公司2011年10月10日就已经进场施工了。证据三无法确认真实性,这是给忠廷公司的施工计划或方案,没有任何与图纸有关的事项,不是弘侠公司认可的内容,无法证明今约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和证据二自相矛盾,也不能达到今约公司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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