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四)

发表时间:2022-12-22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明白了。”承办律师信服地说。

 

“合同履行过程中,今约公司和柯雪公司之间产生了争议,分包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发出了《解除分包合同律师函》,今约公司也退场并停止施工,本案工程由禾苹公司继续完成,分包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今约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柯雪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和材料存放费用。诉讼中,柯雪公司和今约公司都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是的。”

 

“基于今约公司在履行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约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履职的情况,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二审法院审查在案证据,认定今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分包合同解除是正确的。合同解除以后,还没有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是的。”

 

“本案当中,到分包合同解除的时候,今约公司已经进行了部分施工,后来本案门窗工程延用了今约公司制作的施工图,由禾苹公司继续施工,所以对今约公司施工内容当中已经融入本案工程的部分,应当由柯雪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包括今约公司已经安装门窗附框的工程价款和由今约公司进行深化设计产生的设计费。今约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当针对这些款项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好的。”

 

“根据两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形成经过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而今约公司在合同解除以后,拒不参加工程量的核对工作,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准确的工程量,而且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因为柯雪公司认可经过柯雪公司与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弘侠公司共同核对的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二审法院对鉴定机构根据这种方式计算获得的工程价款数额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好的。”

 

“关于设计费,今约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工程设计费的具体金额,而今约公司所主张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不适用于本案,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酌定设计费,并对今约公司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令柯雪公司给付今约公司25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没有不当之处。”

 

“好的。”

 

“关于是不是因为柯雪公司迟延签订分包合同,致使今约公司无法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取得预付款并且无法开出预付款保函的问题。我认为,其一,根据两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并未约定提供预付款保证担保需要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为前提。今约公司在本案二审当中提出的关于银行保函的问题,是直到2012年3月柯雪公司才要求今约公司提供保函,并不是今约公司曾经因为没有签订分包合同而无法向银行申请保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