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2-12-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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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叹服道:“抓住症结了!”
“其二,关于签订本案分包合同的时间问题。本案分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同意2011年8月18日是合同签订的时间,而且明确在了合同条款当中。今约公司在本案二审时主张柯雪公司存在迟延签订分包合同的问题,但是今约公司2011年8月就参加了监理例会,之后进场开始施工,已经开始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是的。”
“结合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分析,二审法院认定单纯在分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成立和履行是正确的。关于柯雪公司是不是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问题。其一,我刚才已经说了,在2012年3月之前,今约公司没有未向银行申请保函,当时今约公司向柯雪公司申请支付预付款的时候,因为没开银行保函,柯雪公司拒绝支付。”
“是的。”
“今约公司在2012年3月6日向柯雪公司、弘侠公司提出工程款预付申请之后,弘侠公司在3月8日就审核同意了。今约公司提供银行基于今约公司申请分别在2012年4月13日和5月16日出具的保函后,柯雪公司分别在4月28日和5月28日就向今约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是的。”
“这就说明在今约公司提出符合分包合同约定金额的工程款预付申请以后,弘侠公司就会根据今约公司上报的预付款总额进行审核,而且在今约公司提供保函的当月就能进入付款流程,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会因为柯雪公司和弘侠公司对今约公司的申请没有及时审核而导致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
“好的。”
“其二,招投标文件和分包合同中都记载有工程款金额,而且今约公司在2012年3月6日向柯雪公司、弘侠公司提出的工程款预付申请中也记载了应当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经过弘侠公司审核以后,预付款总额和今约公司上报的预付款总额以及今约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金额都是一致的,这就证明今约公司在提出工程款预付申请的时候就已经明知预付款的金额了。”
“是的。”
“今约公司反过头来,又说柯雪公司没有确定预付款总额,今约公司无法开具保函,这种理由不攻自破!其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关于预付款有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支付合同总价,含100%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扣除暂列金额后的20%;关于保证担保部分也约定了预付款的保证担保,柯雪公司向今约公司支付预付款时,要求今约公司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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