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法院打不赢的他,有检察院抗诉就能打赢吗?(三十六)

发表时间:2022-12-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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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析道:“根据这些合同约定,双方确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时间,而且附加了同时履行的预付款保证担保义务。在今约公司不能提供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求柯雪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时候,柯雪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符合合同约定。从而说明,柯雪公司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行为。”

 

“好的。”

 

“关于本案工程工期延误是不是由于今约公司单方原因导致的问题。其一,分包合同当中对于非因今约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情形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有明确约定。今约公司没有针对他们主张的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在施工过程当中向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和报告。”

 

“是的。”

 

“由于今约公司对他们主张的设计变更、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原因,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今约公司在施工过程当中没有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程序提出他们的主张,法院无法认定设计变更、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施工迟延是今约公司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好的。”

 

“其二,今约公司完成本案门窗设计图纸超出了合理期限。今约公司在2011年9月收到正式的进场通知,进场施工时间比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但是当时今约公司已经知道柯雪公司和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要求今约公司在2011年9月18日确定深化设计图纸,而今约公司直到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才陆续完成本案门窗的设计图纸,已经超出合理期限。”

 

“好的。”

 

“其三,今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铝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今约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向柯雪公司发出《外窗铝材品牌变更申请》,希望柯雪公司同意改用其他厂家的铝材作为本案工程外窗的使用型材。可是虞经理并没有同意这份申请,于是今约公司还是和崖州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这就证明今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铝材,导致本案工程和工期出现延误。”

 

“是的。”

 

“其四,弘侠公司也曾经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4月期间向今约公司发出过工作联系单和工程暂停令,对今约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进度滞后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这一切都证明,本案门窗工程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主要原因就在今约公司身上。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今约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虞旌惊叹道:“好极了!我现在贼有底气啦!”

 

二审法院受上级法院指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本案。

 

检察院指派了一位检察官和一位检察官助理出庭。

 

申诉人今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宣楼和代理律师,被申诉人柯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旌和承办律师,原审第三人忠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仓城,钟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殿,俭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调查过程中,今约公司举证,柯雪公司、忠廷公司、钟坚公司、俭术公司相继质证后,轮到柯雪公司举证。

 

今约公司提出了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上面的日期“2011年10月10日”是提前打印的,不是真实的签订日期,真实的签订日期是2012年1月20日,今约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审证据能证明2011年11月合同还没签,这份证据上描述的“已签订合同”指的是今约公司已经盖章,但柯雪公司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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