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七)

发表时间:2022-11-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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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读道:“2014年11月5日,忠田公司承建的小区一号电梯房工程停工,芮之公司和桑落酒不知道忠田公司停工的原因。根据芮之公司与忠田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忠田公司应当积极组织施工,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希望忠田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恢复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以及不良后果一律由忠田公司完全负责!”

 

2014年11月29日,郎台派驻工地的负责人略带哭腔地打来了电话:“郎总,又来信啦!又是芮之公司和桑落酒寄给忠田公司和您的!又是有关小区一号电梯房工程停工的事儿!”

 

“这回怎么说?”

 

“2014年11月5日,忠田公司无故停工,芮之公司已经在2014年11月11日发函通知忠田公司恢复施工。但是忠田公司既未回复,也未复工。芮之公司特意再次书面通知忠田公司: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恢复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一律由忠田公司负责!”

 

“他们手续不齐,我怎么复工啊!”

 

“说得是呀!哦,对了,郎总……工人等不下去了……催着我要工资呢!”

 

“你从哪儿找的工人呀?”

 

“这您放心,绝对不是‘马路牙子’上找的!”

 

“停工就够‘各应’的了,你还添乱?”

 

“唉!我再扛几天吧……”

 

2014年12月6日,忠田公司工作人员、小区一号电梯房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郎台、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郎台派驻工地的负责人、芮之公司工作人员、小区工程项目负责人桑落酒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的主持下,针对小区一号电梯房工程86名农民工于2014年11月19日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约169万元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郎台首先发言:“芮之公司以忠田公司停工为由,拒不付款,导致忠田公司没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可停工原因是工程手续不齐全,属于违法建设,并不是忠田公司造成的。尽管如此,我郎台仍然会积极面对这个问题,积极处理这个问题,把我为建设工程购买的20万元左右的钢材进行变卖,用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桑落酒也故作姿态地说:“停工是忠田公司手续不齐,违法建设造成的。然而,芮之公司仍将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核算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款,争取在收取房款后挤出一部分,用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不想,协调会结束以后,郎台就再也联系不到桑落酒了。

 

2014年12月9日,郎台以芮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研究决定,将桑落酒和忠田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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