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一)
发表时间:2022-11-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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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裁定对案外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案外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7月25日,案外人作为异议人,对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2018年9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坚持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损害了其作为购房人的权利,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裁定。
此时,芮之公司和桑落酒看到了希望,先后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2018年11月9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郎台诉芮之公司调解一案,于是作出了民事裁定。
2018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了案外人、芮之公司和桑落酒的异议请求。
“一帮‘咯愣’!”郎台愤怒地想着。
身心俱疲的他趴在办公桌上睡着了。
睡梦中,他好像看到前几天跟他一起喝酒的朋友来了,拍着他的后背问:“上次在酒桌上,我介绍的那个北京律师的网站,你看没看啊?”
“哎呀!我怎么给忘了?”郎台猛捶大腿后悔道。
这一捶,把郎台从梦中捶醒了:“对呀!专业事找专业人做嘛!请律师!”
听了郎台叙述的曲折经历,法经点了点头说:“嗯,我明白了。”
郎台试探着问:“您感觉再审的前景怎么样?”
“我感觉再审有可能会涉及四个焦点问题。”
“哪四个焦点问题?”
“第一个是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个是工程价款的问题。第三个是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第四个是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您具体是怎么看的?”
“咱们一个个说吧。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您和桑落酒有相关的建筑资质吗?”
“没有。”
“因为您和桑落酒都不具备相关的建筑资质,桑落酒借用芮之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您借用忠田公司的资质实际施工,根据事发当时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还有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您和桑落酒在2013年12月11日和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都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啊?那芮之公司和忠田公司在2013年12月16日和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呢?”
“同理,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那可怎么办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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