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二)
发表时间:2022-11-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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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释道:“虽然各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都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各方对工程价款还是进行过协商的,而且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当中约定了结算方法。无效并不等于不用付款。”
“调解书怎么办?”
“原审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您和被告芮之公司以及第三人桑落酒、忠田公司都同意解除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这部分内容因为无效合同不适用解除,却按照有效合同予以解除存在错误,所以法院很可能会撤销这份民事调解书!”
“您赶紧说说付款的问题吧!”
“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芮之公司、桑落酒和您三方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过协议书,约定桑落酒和您共同确认工程价款的总额是1200万元,桑落酒履行给付您优先受偿工程价款总额为1200万元的义务,桑落酒已经支付过的工程款在1200万元之内扣除。”
“是这样约定的。”
“另外,三方还签有补充协议,约定:桑落酒和您都确认工程价款共计1200万元,桑落酒从您那里借来的173万元,截止2015年10月1日,桑落酒和您确认借款本息是200万元,由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桑落酒已经向您支付过的工程款140万元,要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您欠付的商品混凝土货款63万元和资金占用费20万元,加起来有83万元,从2015年10月2日起转由桑落酒支付,也在您的工程款中扣除……”
“是的!是的!”
“还有,您租赁建筑器材的租金是177986元,也转由桑落酒支付,也在您的工程款中扣除,经各方共同确认,各项金额折抵以后,桑落酒实际应该支付给您的工程款总额是1160万元!”
“这个金额是对的。”
“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知道。”
“也就是说,在法院出调解书之前各方为协商解决纠纷而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哦?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
“我是这样认为的。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当中,各方对本案工程价款总额、桑落酒已经支付过的工程款、借款、应付款等项目进行了折抵,最终确定桑落酒还应当给付您1160万元工程价款。从这个角度看,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就是各方对本案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所以桑落酒还应该向您支付工程款1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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